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
1 税务登记管理岗
1.1 岗位设置
本岗位设置在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1.2 岗位职责
一、负责办理设立登记;
二、负责办理变更登记;
三、负责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四、负责办理停、复业登记;
五、负责办理注销登记;
六、负责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七、负责非正常户处理;
八、负责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
九、负责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
十、负责银行账号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备案;
十一、负责与工商、国税等部门信息交换;
十二、负责户籍分配管理;
十三、负责上级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1.3 工作规程
一、受理咨询及资料发放
负责对纳税人设立登记相关事项进行咨询辅导,并发放相关表格。
辅导纳税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规费登记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上述表格由本岗位发放);
(二)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核准执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四)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六)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七)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管户确认及分配
(一)管辖权限
纳税人不论其核算形式和隶属关系,均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和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确认分配
本岗按照上述管辖权限规定,根据“重点税源管理”和“属地化管理”原则确定该纳税人应归属的管理科(股)、所、分局,制作《管户确认通知单》(一式两份),经本部门领导岗批准,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到指定的管理科(股)、所、分局办理开业调查。(特殊情况下,可以先制发税务登记证件,再通知当管的税源管理岗开展实地调查)
三、证件制作
本岗位根据税源管理岗录入的纳税人信息,制作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并责成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
4.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 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6.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注: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对以上规定以外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录,不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四、发放证件、资料
纳税人凭税源管理岗制发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本岗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本岗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免收工本费的,按照市局有关规定执行),发放证件。
五、违法违章处理
根据管理科(股)传递来的《税务违法违章处罚建议书》,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涉及到简易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将处罚结果及相关文书于月末2日内一并报到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备案;涉及到一般程序处罚的,将相关材料及时报到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进行处罚认定,根据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的认定结果对纳税人进行处罚,并将处罚执行结果于月末2日内报到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
(二)对因认定为非正常户被注销登记(税务登记失效)后又申请办理开业登记的,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将相关材料及时报到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进行处罚认定,根据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的认定结果对纳税人进行处罚,并将处罚执行结果于月末2日内报到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同时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线索报告单》,转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
违法违章处理完毕,将相关资料附《税务文书资料清单》,一并相应传递给“一户式”档案管理岗归档。
六、工作时限
制作、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于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本岗领取当日完成。
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涉及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经济性质,或经营地址在本区、县(市)管辖范围内发生变更,需要税源管理岗开展实地调查的,按“设立登记”程序办理,即由税源管理岗受理、核查、录入、归集、传递,由本岗制发税务登记证件(需要换证时);不需实地调查的,由税务登记管理岗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审核无误后,在税收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登记信息录入。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纳税人因工商登记变更而需变更税务登记的:
1. 《变更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涉及变更时)、《规费登记表》(涉及变更时);
2.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及复印件;
3. 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4.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5. 其他有关资料。
(二)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 《变更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涉及变更时)、《规费登记表》(涉及变更时);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二、审核
本岗对不需实地调查的纳税人审核其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及《税务文书附送清单》,经征纳双方签字确认后,交纳税人留存。
三、证件制作(需要换证时)
变更税务登记内容需更改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制作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四、证件、资料发放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本岗领取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需要时);
(二)《变更税务登记表》(需要实地调查的,由税源管理岗交纳税人);
(三)其他证件、资料。
对需重新制作税务登记证件的,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免收工本费的,按照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违法违章处理
本岗发现纳税人存在变更登记违法违章行为,或根据管理科(股)传递来的《税务违法违章处罚建议书》实施违法违章处理,涉及到简易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将处罚结果及相关文书于月末2日内一并报到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备案;涉及到一般程序处罚的,将相关材料及时报到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进行处罚认定,根据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的认定结果对纳税人进行违法处理,并将处罚执行结果于月末2日内报到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
违法违章处理完毕,将相关资料附《税务文书资料清单》,一并相应传递给“一户式”档案管理岗归档。
六、资料归档及传递
不需实地调查的纳税人的变更税务登记办理完毕,本岗对下列资料进行整理,制作《税务文书资料清单》,相应传递给“一户式”档案管理岗归档:
(一)《变更税务登记表》;
(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涉及变更时)、《规费登记表》(涉及变更时);
(三)变更登记申请书;
(四)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
(五)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六)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
(七)其他有关资料。
八、工作时限
不需实地核查的,从资料接收到资料退回、证件发放,5日内完成。
一、停业登记
(一)资料接收、录入
接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本节以下简称“双定户”)申请停业相关资料,辅导纳税人到发票缴销岗、税款征收岗审批后返回;审核相关资料,签署意见并上报本部门领导岗和主管局长审批,经批准后,在《停业(复业)报告书》上加盖公章,在税收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停业信息,并与纳税申报管理岗、税源管理岗实现信息共享;
(二)资料封存
将申请停业双定户报送的下列资料封存:①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②停业双定户的未使用的发票和《发票购领簿》;③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封存的其他资料、证件。
并制作《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复业单证领取表》交该双定户留存(《复业单证领取表》作为停业期满后领取封存证件资料的凭证)。
(三)资料归档
整理、归集、装订其他相关资料:①《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②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④其他资料、证件。
制作《税务文书资料清单》,将上述资料相应传递给“一户式”档案管理岗。
(四)工作时限
从接收申请资料到停业处理完毕,10日内完成。
二、复业登记
(一)受理停业双定户提出的复业申请,在税收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该户复业信息。纳税人按期复业的,以核准停业期止日期作为复业日期;提前复业的,以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并实现与税源管理岗、纳税申报管理岗的信息共享。
停业双定户凭《复业单证领取表》领取原封存的有关证件资料。
(二)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按“停业登记”程序办理。
(三)工作时限
从双定户提出复业申请到复业处理完毕,2日内完成。
一、资料发放及咨询辅导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后,发放《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辅导纳税人应提交的资料及办理程序。
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 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 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4. 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
5.国税局注销审批表、注销通知书;
6.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二、注销程序
辅导纳税人到当管的管理科(股)所、分局税源管理岗办理注销清算,到发票缴销岗、规费征收管理岗、税款征收岗办理相关事项,并由上述岗位相应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履行审批程序。
具体规定:
1. 税源管理岗核实纳税人申报、欠税、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办理注销清算(含规费),填写《注销税务登记清算检查报告表》,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在办理注销清算时发现偷税嫌疑的,将注销登记纳税人资料传递到案源管理岗;由案源管理岗按照稽查规程进行选案,责成税务稽查实施岗办理注销清算,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有问题的,由稽查执行岗签署意见,无问题的,由稽查实施岗签署意见),并将相关稽查卷宗一同转交税务登记管理岗。
2.发票缴销岗收缴纳税人的结存发票和《发票购领簿》,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
3.规费管理科规费征收管理岗将纳税人社保费及其他规费缴纳情况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注明并签署意见。
4.税款征收岗清缴纳税人的税款,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
三、核准注销登记
对《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领导岗审批后,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制作《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四、资料退回
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连同其他资料退回纳税人。
五、违法处理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逾期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根据管理科(股)传递来的《税务违法违章处罚建议书》实施违法违章处理,涉及到简易处罚的,将处罚结果及相关文书于月末2日内报到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备案;涉及到一般程序处罚的,将相关材料及时报到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进行处罚认定,根据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的认定结果对纳税人进行处罚,并将处罚执行结果于月末2日内报到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
六、资料归档及传递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办理完毕,本岗对下列资料进行整理,制作《税务文书资料清单》,一并相应传递给“一户式”传递档案管理岗归档: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三)本岗涉及的、对纳税人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的相关文书、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七、对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比照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办理。纳税人有欠税的,还需由欠税管理岗根据纳税人欠税的时间、税种、税目、金额等内容,核对《欠税清册》,制作《欠税迁移明细表》。本岗负责制作《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与归集的资料一并传递给“一户式”档案管理岗。
由“一户式”档案管理岗将“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及制作的《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移交给纳税人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一户式”档案管理岗。
迁达地税务机关在接收迁入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后,按照“设立登记”程序办理(注明该纳税人属迁入户)。
八、工作时限
(一)从注销登记资料接收到注销登记办理完毕,22日内完成;涉及重大案件等问题,需延长工作时限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的移交给迁达地税务机关,应自核准注销登记30日内完成。
一、发出公告
本岗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在开展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之前,在本辖区内发出公告,通知纳税人按照公告时间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二、证件制作、发放
受理换证纳税人《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制作发放新税务登记证件。
三、违法处理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根据管理科(股)传递来的《税务违法违章处罚建议书》实施违法违章处理,涉及到简易处罚的,将处罚结果及相关文书于月末2日内报到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备案;涉及到一般程序处罚的,将相关材料及时报到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进行处罚认定,根据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的认定结果对纳税人进行违法处理,并将处罚执行结果于月末2日内报到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
将相关资料附《税务文书资料清单》,一并相应传递给“一户式”档案管理岗归档。
四、在税务登记换证结束后,归集、统计并填报由税源管理岗报来的《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
五、工作时限
换证:制发新税务登记证件于受理当日完成。
(注:换证工作属于大范围工作,具体实施办法也可由基层分局结合实际具体制定)
一、认定
(一)收到税源管理岗、稽查实施管理岗、稽查执行管理岗转来的《非正常户认定书》后,填制《资料传递登记簿》转发票缴销岗和申报征收岗处理。
(二)收到发票缴销岗和税款征收岗签注失踪纳税人的发票流失情况和欠缴税情况的《非正常户认定书》后,2日内将《非正常户认定书》按管理权限报批,经批准后,认定失踪纳税人为非正常户,在征管软件里录入非正常户信息。
(三)在认定当月最后1日前,将非正常户认定信息传递税源管理岗。
(四)将《非正常户认定书》传递档案管理岗归档。
二、宣布失效
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仍未找到的纳税人,本岗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三、解除
接收税源管理岗对非正常户的解除建议及传递的相关资料,在《非正常户(失效户)解除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处理意见,报本部门领导岗和主管局长审批。经批准后,根据纳税人接受处理、处罚及履行义务的证明资料,在税收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解除纳税人的非正常户(失效户)状态,并于解除当月的最后1日前通知税源管理岗对其按正常户管理。归集相关资料,装订,按照归档传递程序传递归档。
四、重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解除非正常户(失效户)状态需重新开业的,比照“设立登记”程序办理;不继续经营或原未注销的,比照“注销登记”程序办理。
(一)纳税人办理重新税务登记的申请资料包括:①《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②
接受处理、处罚及履行纳税义务的证明资料(比照“非正常户解除”程序取得);③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对申请人的资料于5日内审核完毕;审核无误的,报领导岗审批,准予重新登记,制作《核准重新税务登记通知书》。
(三)在核准重新登记当月最后1日前,将重新税务登记信息传递税源管理岗,通知对其实施正常管理,通知案源管理岗进行稽查选案。
(四)资料归档:
纳税人非正常户办理完毕,本岗对下列资料进行整理,制作《税务文书资料清单》,一并相应传递给“一户式”档案管理岗归档:
(一)《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核准重新税务登记通知书》。
(一)资料接收
接收由税源管理岗转来的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提交的下列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 税务机关需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核发
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报本部门领导岗和主管局长审批。经批准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外出经营地应当具体填写到县、市),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三)资料退回与归档
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份,另一份传递给“一户式”档案管理岗归档)、《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等证件、资料退回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领取)。
(四)核销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本岗办理缴销手续。
(五)资料归档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完毕,本岗对下列资料进行整理,制作《税务文书资料清单》,一并相应传递给“一户式”档案管理岗归档。: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核发时归档);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后归档);
3.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六)工作时限
1.核发:从资料接收到资料退回,当日完成。
2.核销:接收当日内完成。
(一)受理咨询及资料发放
受理申请办理报验登记的外埠纳税人的咨询事宜,并辅导纳税人填写、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外出经营报验登记表》(辅导纳税人填报,一式两份);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二)分配确认
制作《管户确认通知单》,经主管部门领导岗批准,交由该纳税人向当管的管理科(股)、所、分局申请办理实地核查和登记事项。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扣缴义务人遗失扣缴税款凭证,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一、资料接收
接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的应提交的资料。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核实资料种类和数量,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
纳税人办理证件遗失处理的申请资料包括:
(一)《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二)声明证件作废的材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审核处理
(一)对申请资料审核后,报领导岗批准后,登记(录入)作废证件信息。
(二)重新制作相应税务证件(凭证)。
三、资料退回
将《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及重新制作的税务证件(凭证)退回纳税人,并收取工本费。
四、资料归档
将《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及其他资料传递“一户式”档案管理岗归档。
五、工作时限
自收到申请资料到资料退回,5日内完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一、资料接收
接收纳税人报送的银行账号证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资料。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核实资料种类和数量。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书》;
(二)《变更税务登记表》;
(三)《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四)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审核、录入
本岗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开立银行账户、账号的情况录入税收信息管理系统。
三、信息资料传递
本岗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源管理岗。
四、资料归档
审核、录入完毕,本岗对下列资料进行整理,制作《税务文书资料清单》,一并相应传递给“一户式”档案管理岗归档:
(一)《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书》;
(二)《变更税务登记表》;
(三)《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四)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资料。
五、工作时限
信息输出工作于受理当月最后1日前完成。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一)工商信息接收
本岗定期接收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转来的下列工商登记信息:
(1)设立登记信息: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住所(经营场所)、电话、企业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
(2)变更登记信息:变更内容、变更日期;
(3)注销登记信息:注销登记原因、注销登记日期;
(4)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吊销原因、吊销日期;
(5)年检验照信息:未通过年检验照的信息、应办理年检验照而未办理年检验照的信息;
(6)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需要交换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审核
本岗利用工商管理部门通报的信息与本单位内部信息进行审核比对,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通过计算机自动生成或填制《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清册》。
(三)信息、资料传递
本岗将《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清册》传递税源管理岗进行处理。
(四)信息的整理上报
每月初5日内汇总税源管理岗传递的上月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名单、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纳税人名单等相关信息,制作《提请吊销营业执照名单》、《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名单》连同相关的税务登记信息报领导岗审核批准后,通报给工商机关。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的信息包括:
(1)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注销日期、税务登记注销机关;
(2)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依法应该办理税务登记而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信息;
(3)“无照经营”者信息:由其他相关岗位传递来的、应办未办工商执照的纳税人信息;
(4)非正常户信息:纳税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非正常户认定、解除时间;
(5)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需要交换的其他信息。
(五)信息反馈
接收工商部门转回的经提请吊销的营业执照信息,当日反馈给税源管理岗进行相应处理。
(六)资料归档
本岗对下列资料进行整理,传递档案管理岗归档:
1. 工商新设登记信息表;
2. 工商变更登记信息表;
3. 工商注销登记信息表;
4. 工商吊销处罚信息表;
5. 工商登记信息核对表;
6.《提请吊销营业执照名单》;
7.《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名单》;
8. 注销税务登记信息;
9. 非正常户信息;
10. 工商部门转回的经提请吊销的营业执照信息;
11.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国、地税机关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设立登记:受理发证税务机应于当天或不迟于第2天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一份传递到国税机关。
变更登记: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应将信息传递到国税机关。
注销登记:发证税务机关受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应将信息传递到国税机关,两家共同办理。
违章处理: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发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通知另一家税务机关,另一家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接收国税机关传递来的有关登记、处罚信息,传递有关岗位。
本岗负责新办纳税人户籍分配管理
根据办理税务登记实地调查环节税收管理员签署意见及科(股)、所、税务分局领导审核意见情况,在税务登记模块的纳税户管理小模块里进行户籍分配。
按照工作要求进行户籍重新分配的,也由本岗根据工作要求进行重新分配。
1.4 岗位间工作关系图